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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S 10-2024 电磁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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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  别:综合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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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97.040.50
CCS Y 68
团体标准
T/FSS 10—2024
电磁灶
Induction cooker
2024 - 08 - 28 发布2024 - 08 - 28 实施
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T/FSS 10—2020《佛山标准电磁灶》,与T/FSS 10—202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
改动外,主要变化如下:
a) 更改了电气安全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1、6.2,2020 年版的5.1、6.2);
b) 更改了限用物质限量的试验方法(见6.22,2020 年版的6.22);
c) 更改了产品标志的要求(见8.1.1,2024 年第一版的8.1.1)。
本文件由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格兰仕电器
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标准质量研究中心、佛山市格来德小家电有限公司、中检(澳门)检验分析
公司、中龙检验认证(香港)有限公司、威凯(香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辉业(澳门)发展有限公
司、佛山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电机厂松岗华兴风扇分厂、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植满溪、朱广、屈蒋军、黄欣昊、朱悦夫、杜佳祺、吴志勇、伍祖鸿、王君豪、
潘嘉樱、陈利、周惠心、曾宇婷。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0年首次发布为T/FSS 10—202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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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引 言
佛山标准是为推动佛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系列先进团体标准,佛山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并
高于国家、行业标准,倡导“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理念,坚持“国内领先、国际先
进”定位,聚焦佛山重点产业优势产品,瞄准国内、国际新技术和市场新需求,以先进标准提升产品质
量水平,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佛山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极点城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标杆、面向全球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充分
发挥制造业优势,以高标准引领大湾区产业国际竞争力提升,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国际一流湾区
和世界级城市群。
T/FSS 10—2024
1
电磁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磁灶的正常工作条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
运输、贮存等。
本文件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磁灶。对于气、电组合型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的电磁加热部分应
符合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19—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4343.1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
GB/T 4343.2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2部分:抗扰度
GB/T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4706.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4部分: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
饪器具的特殊要求
GB/T 4706.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9部分: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T 4706.2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2部分:驻立式烤箱灶、灶台、烤箱及类似用途器
具的特殊要求
GB 4706.2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便携式电磁灶的特殊要求
GB 4806(所有部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T 4857.7 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第7部分:正弦定频振动试验方法
GB/T 4857.10 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第10部分:正弦变频振动试验方法
GB/T 4857.23 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第23部分:随机振动试验方法
GB 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 A)
GB/T 17625.2 电磁兼容限值对每相额定电流≤16A且无条件接入的设备在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
产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GB 21456—2014 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23128—2008 电磁灶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39560(所有部分) 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
QB/T 1236 电磁灶
T/FSS 10—2024
2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128—2008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正常工作条件
产品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为-10 ℃~40 ℃,最大相对湿度不超过85%(25℃时);
b) 室内或类似室内环境,周围空气中应无易燃、易爆、腐蚀性气体和导电粉尘;
c) 海拔高度不超过1000 m;
d) 电源电压:标称额定电压±10%;标称额定频率的±1 Hz。
5 要求
5.1 电气安全
应符合GB/T 4706.1、GB/T 4706.14、GB/T 4706.22、GB 4706.29和对应销售地区的相关规定。
5.2 能效
应符合GB 21456—2014的规定。
5.3 电磁兼容
应符合GB 4343.1、GB/T 4343.2、GB 17625.1、GB/T 17625.2的规定。
5.4 配锅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4806系列标准要求。
5.5 外观
应符合GB/T 23128—2008中5.1规定。
5.6 对高低温、高湿环境的适应性
应符合GB/T 23128—2008中5.2规定。
5.7 倾跌性能
应符合GB/T 23128—2008中5.3规定。
5.8 防水性能
电磁灶防水等级应满足IPX3的要求。
5.9 自动关机性能
5.9.1 干烧保护自动关机
当标准锅的水烧干时,应能自动关机或进行可靠保护或显示相应故障代码,且距离灶面板的上部中
心3 cm~4 cm处温度不超过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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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9.2 其他自动关机性能
应符合GB/T 23128—2008中5.4规定。
5.10 最大输入功率
在正常工作温度,额定电压供电,使用标准锅情况下,加热单元最大实际输入功率与额定功率的偏
差:负偏差应不大于-10%,正偏差+5%。若有多个加热单元,则每个单元应符合规定的偏差要求。
5.11 功率调节范围
5.11.1 电磁炉应具有一定的功率调节范围。
5.11.2 功率调节范围的上限为其最大输入功率,功率范围的下限应为其最小档对应的输入功率。产品
具备连续低功率加热功能,按照6.12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连续加热功率范围的下限不大于额定功率
的20%。连续低功率加热测试时,不允许出现停止加热现象。
5.11.3 对于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炉,如果可以单独工作,则其每个加热单元也均符合以上要求。
5.12 大小件物品加热性能
应符合GB/T 23128—2008中5.8规定。
5.13 噪声
应符合GB/T 23128—2008中5.9规定。
5.14 连续工作时间
应符合GB/T 23128—2008中5.10规定。
5.15 卸载性能
应符合GB/T 23128—2008中5.11规定。
5.16 温度控制及控制精度要求
5.16.1 电磁灶的工作应使其加热过程中的最高油温不超过260 ℃。
5.16.2 各控温点实测温度值就在标称值±10 ℃范围内。
5.17 耐候性
应符合GB/T 23128—2008中5.14规定。
5.18 灶面板要求
5.18.1 机械强度
电磁灶应能承受重物跌落的冲击,冲击后灶面板不应该出现龟裂、破损现象。
5.18.2 耐冷热冲击性
电磁灶应能承受冷热变化的试验,试验后灶面板不应该出现龟裂、破损现象,彩釉不能出现明显变
色或脱落现象。
5.19 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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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灶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BTF)不小于6000 h。
5.20 包装要求
5.20.1 耐振动性能
产品经振动试验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 包装外观应无明显破损和变形;
b) 产品表面及零部件不应有机械损伤;
c) 产品的安全及性能应符合本文件要求。
5.20.2 耐跌落性能
经跌落试验后,产品不得有变形、压痕和损伤。
5.21 限用物质限量要求
应符合GB/T 26572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按GB/T 23128—2008中6.1规定。
6.2 电气安全
按GB/T 4706.1、GB/T 4706.14、GB/T 4706.22、GB 4706.29的要求进行测试。
6.3 能效
按GB 21456—2014的规定进行。
6.4 电磁兼容
按GB 4343.1、GB/T 4343.2、GB 17625.1、GB/T 17625.2的规定进行试验。
6.5 配锅卫生要求
按GB 4806系列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6.6 外观
按GB/T 23128—2008中6.3规定进行。
6.7 对高低温、高湿环境的适应性
按GB/T 23128—2008中6.4规定进行。
6.8 倾跌性能
按GB/T 23128—2008中6.5规定进行。
6.9 防水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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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GB/T 4208规定进行。
6.10 自动关机性能
6.10.1 干烧保护自动关机
在额定电压条件下,参照GB 21456—2014中附录A选择可以覆盖加热区域的最小规格标准锅(标准
锅底部直径大于线圈盘有效直径),将标准锅装入一定体积的水,保证锅里的水至少可以煮2 min,对
最低连续不调功档及最高档分别进行测试。在水干后,记录水干时到电磁炉(灶)自动关机保护或显示
相应的故障代码的时间,测试距离灶面板的上部中心3 cm~4 cm处的温度。
6.10.2 其他自动关机性能
按GB/T 23128—2008中6.6规定进行。
6.11 最大输入功率
按GB/T 23128—2008中6.7规定进行。
6.12 功率调节范围
按GB/T 23128—2008中6.8规定进行。
6.13 大小件物品加热性能
按GB/T 23128—2008中6.10规定进行。
6.14 噪声
按GB/T 23128—2008中6.11规定进行。
6.15 连续工作时间
按GB/T 23128—2008中6.12规定进行。
6.16 卸载性能
按GB/T 23128—2008中6.13规定进行。
6.17 温度控制及控制精度要求
环境温度控制在23 ℃±2 ℃的范围内。电磁灶水平放置,在标准锅内加入50%的植物油,不加盖,
将标准锅放在加热单元的中心位置,使用最高档加热。以标准锅底部中心上方10 mm处为温度测量点的
位置,待温度相对平稳后,记录20 min内温度变化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6.18 耐候性
按GB/T 23128—2008中6.16规定进行。
6.19 灶面板要求
按QB/T 1236—2008中6.17规定进行。
6.20 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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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QB/T 1236—2008中6.15.4规定进行。
6.21 包装要求
6.21.1 耐振动试验
根据产品包装设计要求,试验方法按GB/T 4857.7、GB/T 4857.10、GB/T 4857.23进行。
6.21.2 耐跌落试验
跌落高度按表1要求,按GB/T 1019—2008中5.9的规定进行。
表1 跌落体的质量与跌落高度
跌落体的质量m,kg 跌落高度(1),mm
m≤25 60
25<m≤50 45
50<m≤75 35
75<m≤100 30
m>100 25
注:(1)跌落高度指包装底面与水泥地面距离
6.22 限用物质限量要求
按GB/T 39560系列标准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2 出厂检验
7.2.1 每台电磁灶均需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上出厂检验合格证书方能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出厂检验项目
序号试验项目
1 外观、标志
2 输入功率
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4 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
5 自动关机性能
6 倾跌性能
7 大、小物件加热特性
8 功率调节范围
9 最大输入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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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2.2 表2 中1~4 项为每台电磁灶必检项目,5-9 项为抽检项目,每批抽样采取每小时不小于1.0%
比例对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状态下的产品进行匀速抽样。
7.2.3 抽检项目中如有一台项不合格,允许进行第二次抽样检验,如仍有一台项不合格,则本批抽检
判为不合格。
7.2.4 必检项目中只要出现一台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必检项目不合格。
7.2.5 当每项必检项目合格和全部抽检项目合格后,则判定本生产批为合格批,否则为不合格批。
7.3 型式试验
7.3.1 型式试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 正式生产后,如设计、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再生产时;
d) 产品连续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试验。
7.3.2 型式试验内容包括本文件第5 章全部内容,其中耐用性试验可每两年进行一次。
7.3.3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样,每次抽六台。
7.3.4 安全项目应100%合格,若出现一台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台项不合格,
余下项目停止试验,并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如复检合格,则在加倍抽样产品中,
任取三台对尚未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则判为合格,如再有一台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7.3.5 型式检验不合格时,应停止正常生产,等采取有效措施,直至再次进行型式检验合格后,才允
许恢复正常生产。
8 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标志
8.1.1.1 电磁灶标签应符合对应销售地区的相关规定。
8.1.1.2 电磁灶上应用耐久性的(铭牌),其上应清晰地标出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制造商名称、商标;
c) 主要参数(额定电压/额定频率、额定功率等);
d) 安全警示标志。
8.1.2 销售包装标志
销售包装箱上应有如下标志:
a) 产品型号、名称及规格;
b) 执行标准编号;
c) 制造商名称、地址;
d) 额定容积,单位为升(L);
e) 额定电压/频率及其范围,单位为伏/赫兹(V/Hz);
f) 额定输入功率,单位为瓦(W)或千瓦(kW);
g)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
h) 执行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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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 外形尺寸(长×宽×高),单位为毫米(mm);
j) 符合GB/T 191 中的“易碎物品”“向上”“怕雨”“堆码层数极限”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8.2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制造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c) 商标或识别标志;
d) 产品主要性能;
e) 执行标准号;
f)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g) 售后服务等。
8.3 包装
8.3.1 所采用的包装材料应为有利于循环利用、降解和回收处理,且不应含有辐射性的物质,其他有
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法规的要求。
8.3.2 包装箱内应附有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单及说明书中规定的必备附件。
8.3.3 产品包装上(不限于包装箱/说明书/铭牌/插页)需包含有害物质使用限制标识、有害物质清单
以及食品接触材料清单。
8.4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翻滚和踩踏,严防受潮、挤压、暴晒及雨淋,严禁与腐蚀性物
品同时装运。
8.5 贮存
产品应在包装状态下,贮存于干燥、通风良好、周围空气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内,存放时,离墙距
离应不少于200 mm,离地距离应不少于100 mm。
9 质量承诺
9.1 用户在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自购买产品之日起,产品保修期3 年。保修期间
若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故障的,制造商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9.2 如因操作不当或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非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故障,或超过保修期的,制造
商应提供维修服务。
9.3 对客户反馈在24 h 内做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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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GB 1002-2024 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2]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 年第35 号令
[3]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06 章G
[4] 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98 章
[5] 第60/2014 号行政长官批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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