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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OPA 002-2024 家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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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060
CCS A 11
团体标准
T/FOPA 002—2024
家族办公室
Family office
2024–11-05 发布2024–12-01 实施
深圳市家族办公室促进会发布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4.1 设立要求................................................................... 2
4.2 能力要求................................................................... 2
4.3 运营要求................................................................... 2
4.4 服务范围要求............................................................... 3
5 服务对象....................................................................... 4
6 服务内容....................................................................... 4
6.1 家族财富管理服务........................................................... 4
6.2 家族风险管理服务........................................................... 4
6.3 家族治理及事务管理服务..................................................... 4
6.4 家族企业持续经营服务....................................................... 4
6.5 家族慈善事业发展服务....................................................... 5
7 行业自律....................................................................... 5
附录A(规范性) 32 类金融机构明细表.............................................. 6
参考文献.......................................................................... 8
T/FOPA 002—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会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深圳市家族办公室促进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家族办公室促进会、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联合参与单位:深圳悟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富万代家族办公室(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市裕晋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明旸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善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晓燕、蔡锋、范箫笛、徐戎、万鸿、王婷、曾亚琳、丁泽林、秦晓红、王丽
娟、张伟。
T/FOPA 002—2024
III
引 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民财富快速增长的同时,富裕家族数量也不断增加。面对日益复
杂的财富管理、教育培养、医疗健康、慈善公益等问题,传统服务已无法满足富裕家族多元化需求,需
要专业化、定制化、私密性高的综合解决方案,家族办公室应运而生。为进一步规范并提高家族办公室
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国家族办公室行业发展,提升家族办公室从业人员专业素养,满足家族多元
化的服务需求,引领财富向善,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以期为家族办公室服务行业的
规范化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特制定本文件。

T/FOPA 002—2024
1
家族办公室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族办公室的基本要求、服务对象、服务内容、行业自律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提供家族办公室服务的专业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JR/T 0238.3—2021 金融从业规范财富管理
T/CAB CSISA 0026-2021 传承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JR/T 0238.3—2021、T/CAB CSISA 0026-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族family
由单一个人及其亲属组成的社会群体。
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5条的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3.2 传承succession
将家族有形或无形的资产传接下一代的过程。
[来源:T/CAB CSISA 0026-2021,3.1]
3.3
财富管理wealth management
贯穿于人的整个生命周期,在财富的创造、保有和传承(3.2)过程中,通过一系列金融与非金融
的规划与服务,构建个人、家庭、家族(3.1)与企业的系统性安排,实现财富创造、保护、传承(3.2)、
再创造的良性循环。
[来源:JR/T 0238.3—2021,3.1]
3.4
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
为富裕家族(3.1)提供财富管理(3.3)和多元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注1:家族办公室分为单一家族办公室和联合家族办公室。
注2:根据家族的具体需求,家族办公室可以联合专业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履行家族办公室的各项职能。
3.4.1
单一家族办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
基于单一超高净值家族需求而特别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
T/FOPA 002—2024
2
注1:单一家族办公室具有高度定制化的特征。其专注于服务一个超高净值家族的财富管理、公益慈善及家族事务
等方面的需求。
注2:单一家族办公室由家族自有财富创设,并由家族成员在其中担任重要的职位。
3.4.2
联合家族办公室multi-family office
为服务多个高净值家族需求而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
注1:联合家族办公室又被称为多家族办公室,它的服务对象不仅限于某一家族。
注2:联合家族办公室通常分为金融机构类家族办公室及非金融机构类家族办公室。
3.4.2.1
金融机构类家族办公室financial institute multi-family office
由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提供以金融服务为主,进而延伸出非金融服务的实体或非实体机构。
注:金融机构名单按照附录A 的规定,。
3.4.2.2
非金融机构类家族办公室non-financial institute multi-family office
由非金融机构单独设立,提供以财富管理为核心,辅以其他优势服务的实体或非实体机构。
4 基本要求
4.1 设立要求
家族办公室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证照:持有与其提供服务范围相关的证照,合法经营;
b) 制度:建立家族办公室服务运行的标准流程、管理规范和日常工作制度;
c) 人员: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专职从业人员;
d) 场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业务系统;
e) 标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信息平台展示服务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岗
位职责、投诉监督电话。
4.2 能力要求
4.2.1 必备能力
必备能力为一切业务提供基本支撑,是家族办公室运营不可或缺的核心技能,包括:
a) 家族财富管理服务能力;
b) 家族风险管理服务能力。
4.2.2 其他能力
其他能力是在必备能力上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使得家族办公室能够更有效地开展和拓展各类业务的
能力,包括:
a) 家族治理及事务管理服务能力;
b) 家族企业持续经营服务能力;
c) 家族慈善事业发展服务能力;
d) 其他家族需要的服务能力。
4.3 运营要求
T/FOPA 002—2024
3
4.3.1 机构要求
从安全化和专业化运营角度出发,家族办公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最低实缴资金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b) 持证人员数量不少于3 人,其中金融类持证人员不少于1 人。家族办公室应披露从业人员相关
履历。
注:持证人员为经过相关机构或考试认证的从业人员。其中,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考试认证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职
业资格考试、CFA 考试、AFP 考试、CFP 考试、CPB 考试、CPA 考试。
4.3.2 制度要求
家族办公室应依法依规建立各类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 人员管理制度;
b) 业务管理制度;
c) 风险管理制度;
d) 客户信息保密制度。
4.3.3 业务管理要求
家族办公室应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设置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业务操作规程,加
强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4.3.4 风险管理要求
为有效地管理与经营风险,家族办公室应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
靠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基本要素包括不限于: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审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制
度,完善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4.3.5 客户信息保密要求
家族办公室应在客户授权同意的基础上与合作方处理客户个人信息,在与客户或合作方签署的合作
协议中应约定数据保护责任、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和突发情况下的处置条款。
4.3.6 信息披露要求
家族办公室应满足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关于金融、税务、法律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并定期或
不定期向客户、外部审计或评级机构等披露所承担的风险种类、水平等信息。
4.4 服务范围要求
家族办公室服务范围至少涵盖下列内容之一:
a) 咨询服务:向客户介绍家族办公室的相关服务内容,根据客户的需求与情况,针对财富管理等
问题提供专业化的解决方案;
b) 信托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规定,若在中国从事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
托和慈善信托业务,需要依法成立信托公司或者与既有的信托公司合作来完成信托相关业务;
c) 证券投资与基金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条例》等规定,若在中国从事证券投资与基金管理业务,应通过取得基金管理人资质或与既有
基金管理人合作完成相关业务;
T/FOPA 002—2024
4
d) 保险经纪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规定,家族办公室
应通过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或与既有保险经纪机构合作完成相关业务。
5 服务对象
家族办公室服务对象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
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a)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
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b)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c)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注:源自《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6 服务内容
6.1 家族财富管理服务
家族财富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财富规划服务;
b) 投融资服务;
c) 资产配置服务。
6.2 家族风险管理服务
家族风险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保险规划服务;
b) 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c) 投资风险管理服务;
d) 税务风险管理服务;
e) 家企风险隔离服务。
6.3 家族治理及事务管理服务
家族治理及事务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家风建设服务;
b) 家族教育服务;
c) 健康管理服务;
d) 遗嘱及遗产服务;
e) 不动产管理服务;
f) 内部冲突解决机制建立服务。
6.4 家族企业持续经营服务
家族企业持续经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企业股权架构设计服务;
b) 企业投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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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 企业规划及管理咨询服务;
d) 企业并购及上市服务;
e) 产业基金服务。
6.5 家族慈善事业发展服务
家族慈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家族慈善规划服务;
b) 家族慈善实施服务;
c) 家族慈善跟踪服务;
d) 家族慈善评估服务。
7 行业自律
家族办公室应自觉遵守以下自律规范:
a) 坚持诚信、专业、客观、保密的原则,为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维护服务对象的利益和
声誉;
b) 遵循不对服务对象产生危害的原则,尊重服务对象的文化传承和价值观,不从事或参与任何违
法违规或不道德的活动;
c)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业务运作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d) 保持与服务对象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及时反馈业务进展和结果,妥善处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和投
诉;
e) 尊重并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泄露或滥用服务对象的信息,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
不正当利益;
f) 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g) 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诋毁或损害同行的声誉,不从事或参与任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h) 尊重并培养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保障从业人员的合
法权益;
i)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审查,及时改正问题和不足;
j)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T/FOPA 002—2024
6
附录A
(规范性)
32类金融机构明细表
32类金融机构明细表见表A.1。
表A.1 32类金融机构明细表
序号机构备注
1 货币当局
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金融运行规则,管理国家储备,从事货币
发行与管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交易及向其他存款性公司提供信贷,以及承
担其他相关职能的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
2 监管当局
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实行领导、
组织、协调和控制,行使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
3 银行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4 城市信用合作社
依照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
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5 农村信用合作社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
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6 农村合作银行
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
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7 农村商业银行
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
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8 村镇银行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
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
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9 农村资金互助社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
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金融机构。
10 财务公司
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
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11 信托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
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1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机构、公司及其他企业(集
团)不良资产,兼营金融租赁、投资银行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13 金融租赁公司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
14 汽车金融公司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
服务的金融机构。
15 贷款公司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
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
T/FOPA 002—2024
7
表A.1 32类金融机构明细表(续)
序号机构备注
16 货币经纪公司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
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金融
机构。
17 证券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18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19 期货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
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20 投资咨询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
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金融机构。
21 财产保险公司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经营财产损失保险、责任
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2 人身保险公司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3 再保险公司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
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
24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25 保险经纪公司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
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金融机构。
26 保险代理公司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佣
金,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27 保险公估公司
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
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28 企业年金
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
保险制度。
29 交易所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提供证券、商品、期货等集中竞价交易
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0 登记结算类机构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为金融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
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1 金融控股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
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
监管实体应是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
人。
32 小额贷款公司
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
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T/FOPA 002—2024
8
参 考 文 献
[1] JR/T 0124—2014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2001 年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 年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 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 号.2023 年
[6]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2022 年第9 号.2022 年
[7] 高丙中, 夏循祥. 作为当代社团的家族组织— — 公民社会的视角: 北京大学学报
[J],2012(04):153-159.
[8]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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