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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ZHW 002-2024 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资格等级评定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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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100.01
CCS Z 00
团体标准
T/SZHW 002—2024
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资格等级评定管理规范
2024-10-18 发布2024-10-21 实施
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发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等级标准和申报条件............................................................................................................1
5 首次申请和评定....................................................................................................................3
6 晋级申请和评定....................................................................................................................4
7 证书年审...............................................................................................................................4
8 监督和管理............................................................................................................................4
T/SZHW 002—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提出并起草。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先达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洁
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深圳世路源环境有限公司、广东恒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碧雅丽清洁服务有
限公司、深圳市华富环境有限公司、深圳市白莲和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保洁恒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青、尚定刚、朱晓芬、钟志平、彭东升、林加青、陆柱、周元胜、李发宽、车
文武、田海鹏、罗云芳。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T/SZHW 002—2024
1
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资格等级评定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资格等级标准和申报条件、首次申请和评定、晋
级申请和评定、证书年审、监督和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在深圳市从事道路清扫保洁,水面清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室内
外清洁及环卫清洁产品的销售等环卫清洁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标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CIET 008—2021清洁行业企业评价体系
3 术语和定义
SB/T 10596—2011确立的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合本文件。
3.1
资格等级证书qualification level certificate
深圳市环卫清洁服务企业资格等级证书。
3.2
固定资产总值total value of fixed assets
指企业在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环卫作业时购置的设施、设备、工具和工作用品,不含非
企业注册地房产、办公用品及其它实际不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环卫作业用途的购置件,并且
一律采用固定资产净值。
4 等级标准和申报条件
4.1 企业资格等级
根据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的特点,资格等级证书分为特、甲、乙、丙四种等级。
4.2 必备条件
1、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法人企业;
2、有固定、规范的办公场所;
3、必须是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4.3 申报条件
4.3.1 特级企业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T/SZHW 002—2024
2
(1)企业注册成立6年以上且加入协会4年以上;
(2)企业含有市政环卫类业务,投入的固定资产总值需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
含市政环卫类业务,投入的固定资产总值需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财务负责人具备中级
以上会计职称或从事专业岗位6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持专业上岗证;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20人以上,安全主任(安全员)5人以上,获得深圳市环卫清洁
行业协会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书15人以上;
(5)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认证证书,且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应包含环卫清洁服务;
(6)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的办公场地达到800平方米以上(不得累加);
(7)企业上年度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总产值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
(8)企业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达100%;
(9)企业提出特级企业资格申请时,距取得甲级企业资格之日起超过2年。
(10)企业成立有党支部、工会组织。
4.3.2 甲级企业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成立4年以上且加入协会2年以上;
(2)企业含有市政环卫类业务,投入的固定资产总值需达到8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
市政环卫类业务,投入的固定资产总值需达到56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财务负责人具备中级
以上会计职称或从事专业岗位4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持专业上岗证;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10人以上,安全主任(安全员)2人以上,获得深圳市环卫清洁
行业协会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书8人以上;
(5)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认证证书,且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应包含环卫清洁服务;
(6)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的办公场地达到400平方米以上(不得累加);
(7)企业上年度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总产值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
(8)企业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达100%;
(9)企业提出甲级企业资格申请时,距取得乙级企业资格之日起超过1年。
4.3.3 乙级企业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成立2年以上且加入协会1年以上;
(2)企业含有市政环卫类业务,投入的固定资产总值需达到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
市政环卫类业务,投入的固定资产总值需达到28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财务负责人具备初级
以上会计职称或从事专业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持专业上岗证;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5人以上,安全主任(安全员)1人以上,获得深圳市环卫清洁
行业协会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书5人以上;
(5)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覆盖的业务
范围应包含环卫清洁服务;
(6)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的办公场地达到200平方米以上(不得累加);
(7)企业上年度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总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8)企业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达100%。
4.3.4 丙级企业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含有市政环卫类业务,投入的固定资产总值需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
市政环卫类业务,投入的固定资产总值需达到70万元人民币以上;
T/SZHW 002—2024
3
(2)企业负责人具有1年以上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财务负责人持有专业
上岗证;
(3)大专以上学历人员1人以上,获得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书1
人以上;
(4)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5)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的办公场地达到100平方米以上(不得累加);
(6)企业上年度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总产值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7)企业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达100%。
5 首次申请和评定
5.1 资格等级的首次申请程序
申请资格等级时,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等级标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5.1.1 企业到协会领取《深圳市环卫清洁服务企业资格等级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5.1.2 按规定向协会提交有关书面申请材料;
5.1.3 协会组成考评组到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申请丙级的企业不需现场考察);
5.1.4 资格等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评审会进行最终评定;
5.1.5 评定结果网上公示7天(申请丙级的企业不需公示);
5.1.6 发证及公布。
5.2 首次申请《资格等级证书》时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5.2.1 《申请表》;
5.2.2 营业执照(查原件,报复印件);
5.2.3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原件);
5.2.4 相关人员的毕业证和资质证(查原件,报复印件);
5.2.5 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认证证书(查原件,报复印件);
5.2.6 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查原件,报复印件);
5.2.7 企业为员工购买有效期内的保险(含商业险)依据(查原件,报复印件);
5.2.8 申报特、甲、乙级企业还需提供:①上年度纳税证明(查原件,报复印件);②上年
度业绩一览表;③固定资产明细表,附大件设施设备原始发票、机动车登记证(或行驶证)、
房产证(办公用途)等有效证明件(查原件,报复印件);
5.2.9 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5.3 资格等级评定程序
资格等级评审领导小组派出考评组对特、甲、乙级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主
要事项:
5.3.1 听取申报企业负责人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汇报;
5.3.2 现场核实申报企业办公场地;
5.3.3 查验申报企业上年度经营服务产值:对照上年度业绩一览表,核查5份以上有代表性
的环卫清洁业务合同(合同的内容必须专指环卫清洁服务,附原始发票或银行对帐单)及企
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等材料;
5.3.4 核查申报企业固定资产:对照固定资产明细表,核查大件设施设备提供的原始发票、
机动车登记证(或行驶证)、房产证(办公用途)等有效证明件;
5.3.5 查阅申报企业为员工购买的社会保险(商业险)凭证,查验企业总人数及大专学历人
员、项目经理、安全主任(安全员)、财务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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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3.6 核查其他相关要求资料。
6 晋级申请和评定
6.1 晋级申请
企业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达到比现在等级更高一级的标准时,可向协会申请晋升等级。
等级晋升只能逐级申请,不能跨级申请。同一年度内获得资格等级的企业不得再次提出晋级
申请。如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共用一本《资格等级证书》的情形,必须共同提出申请。
6.2 晋级评定
资格等级的晋级评定,按照本文件第5.3条规定办理。
7 证书年审
7.1 年审制度及周期
《资格等级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企业应在《资格等级证书》
有效期期满前向协会提出年审申请。
7.2 年审提交材料
申请年审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7.3.1 《资格等级证书》正、副本;
7.3.2 填报《资格等级证书年审呈报表》;
7.3.3 提供该等级标准所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按照本文件5.2.2~5.2.9)。
8 监督和管理
8.1 企业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份,具体以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通
知为准。
8.2 评审领导小组成员
由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理事会表决确定资格等级评审领导小组成员人选,成员包括
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和组员若干名。
8.3 变更、备案或注销
持有《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出申请变更、备案或办理注
销手续:
8.3.1 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8.3.2 合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8.3.3 变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8.3.4 分立的,依据分立后的具体情况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交回《资格等级证书》申请注
销。
8.3.5 歇业、破产、解散、撤销、由于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报协会备案,交回《资格等级
证书》,申请注销。
8.4 降级或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年审时给予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资格等级:
8.4.1 达不到现有等级标准的;
8.4.2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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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8.4.4 违反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被严重警告或处罚的;
8.4.5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8.4.6 因企业管理不善或违反有关劳保规定,引起重大劳资纠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8.4.7 因搞恶性竞争或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无效投诉,给行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8.4.8 已到年审期限不年审,逾期半年以上的。
8.5 企业被降低或撤销资格等级,2年内不得申请晋升等级或重新申请评定等级。
8.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借用、转让《资格等级证书》。遗失者必须在遗失
之日起15天内,在市内主要报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
8.7 对申请或年审《资格等级证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协会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
和年审,对因弄虚作假取得《资格等级证书》的,由协会注销《资格等级证书》。
8.8 会员退会或除名的,其《资格等级证书》自该会员退会或除名之日起作废。
8.9 对于与已经取得《资格等级证书》的会员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或者某一个股东相同的
会员单位,不接受甲级资格及以上等级申请,但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共用一本《资格等级证书》
的情形除外。
8.10 已获得《资格等级证书》的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情形的,合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动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承办人后的主体可以依照本文件8.3条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后,承继原有
的资格等级;已获得《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分立,分立后的主体仍符合本文件4.2条
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本文件8.3条规定承继原有的资格等级。
CCS Z 00
团体标准
T/SZHW 002—2024
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资格等级评定管理规范
2024-10-18 发布2024-10-21 实施
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发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等级标准和申报条件............................................................................................................1
5 首次申请和评定....................................................................................................................3
6 晋级申请和评定....................................................................................................................4
7 证书年审...............................................................................................................................4
8 监督和管理............................................................................................................................4
T/SZHW 002—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提出并起草。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先达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升阳升人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洁
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深圳世路源环境有限公司、广东恒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碧雅丽清洁服务有
限公司、深圳市华富环境有限公司、深圳市白莲和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保洁恒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玉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青、尚定刚、朱晓芬、钟志平、彭东升、林加青、陆柱、周元胜、李发宽、车
文武、田海鹏、罗云芳。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T/SZHW 00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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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资格等级评定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资格等级标准和申报条件、首次申请和评定、晋
级申请和评定、证书年审、监督和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在深圳市从事道路清扫保洁,水面清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室内
外清洁及环卫清洁产品的销售等环卫清洁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标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CIET 008—2021清洁行业企业评价体系
3 术语和定义
SB/T 10596—2011确立的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合本文件。
3.1
资格等级证书qualification level certificate
深圳市环卫清洁服务企业资格等级证书。
3.2
固定资产总值total value of fixed assets
指企业在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环卫作业时购置的设施、设备、工具和工作用品,不含非
企业注册地房产、办公用品及其它实际不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环卫作业用途的购置件,并且
一律采用固定资产净值。
4 等级标准和申报条件
4.1 企业资格等级
根据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的特点,资格等级证书分为特、甲、乙、丙四种等级。
4.2 必备条件
1、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法人企业;
2、有固定、规范的办公场所;
3、必须是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4.3 申报条件
4.3.1 特级企业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T/SZHW 002—2024
2
(1)企业注册成立6年以上且加入协会4年以上;
(2)企业含有市政环卫类业务,投入的固定资产总值需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
含市政环卫类业务,投入的固定资产总值需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财务负责人具备中级
以上会计职称或从事专业岗位6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持专业上岗证;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20人以上,安全主任(安全员)5人以上,获得深圳市环卫清洁
行业协会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书15人以上;
(5)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认证证书,且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应包含环卫清洁服务;
(6)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的办公场地达到800平方米以上(不得累加);
(7)企业上年度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总产值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
(8)企业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达100%;
(9)企业提出特级企业资格申请时,距取得甲级企业资格之日起超过2年。
(10)企业成立有党支部、工会组织。
4.3.2 甲级企业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成立4年以上且加入协会2年以上;
(2)企业含有市政环卫类业务,投入的固定资产总值需达到8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
市政环卫类业务,投入的固定资产总值需达到56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财务负责人具备中级
以上会计职称或从事专业岗位4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持专业上岗证;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10人以上,安全主任(安全员)2人以上,获得深圳市环卫清洁
行业协会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书8人以上;
(5)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认证证书,且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应包含环卫清洁服务;
(6)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的办公场地达到400平方米以上(不得累加);
(7)企业上年度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总产值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
(8)企业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达100%;
(9)企业提出甲级企业资格申请时,距取得乙级企业资格之日起超过1年。
4.3.3 乙级企业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成立2年以上且加入协会1年以上;
(2)企业含有市政环卫类业务,投入的固定资产总值需达到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
市政环卫类业务,投入的固定资产总值需达到28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财务负责人具备初级
以上会计职称或从事专业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持专业上岗证;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5人以上,安全主任(安全员)1人以上,获得深圳市环卫清洁
行业协会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书5人以上;
(5)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覆盖的业务
范围应包含环卫清洁服务;
(6)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的办公场地达到200平方米以上(不得累加);
(7)企业上年度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总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8)企业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达100%。
4.3.4 丙级企业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含有市政环卫类业务,投入的固定资产总值需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
市政环卫类业务,投入的固定资产总值需达到70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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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负责人具有1年以上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财务负责人持有专业
上岗证;
(3)大专以上学历人员1人以上,获得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书1
人以上;
(4)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5)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的办公场地达到100平方米以上(不得累加);
(6)企业上年度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总产值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7)企业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达100%。
5 首次申请和评定
5.1 资格等级的首次申请程序
申请资格等级时,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等级标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5.1.1 企业到协会领取《深圳市环卫清洁服务企业资格等级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5.1.2 按规定向协会提交有关书面申请材料;
5.1.3 协会组成考评组到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申请丙级的企业不需现场考察);
5.1.4 资格等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评审会进行最终评定;
5.1.5 评定结果网上公示7天(申请丙级的企业不需公示);
5.1.6 发证及公布。
5.2 首次申请《资格等级证书》时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5.2.1 《申请表》;
5.2.2 营业执照(查原件,报复印件);
5.2.3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原件);
5.2.4 相关人员的毕业证和资质证(查原件,报复印件);
5.2.5 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认证证书(查原件,报复印件);
5.2.6 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查原件,报复印件);
5.2.7 企业为员工购买有效期内的保险(含商业险)依据(查原件,报复印件);
5.2.8 申报特、甲、乙级企业还需提供:①上年度纳税证明(查原件,报复印件);②上年
度业绩一览表;③固定资产明细表,附大件设施设备原始发票、机动车登记证(或行驶证)、
房产证(办公用途)等有效证明件(查原件,报复印件);
5.2.9 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5.3 资格等级评定程序
资格等级评审领导小组派出考评组对特、甲、乙级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主
要事项:
5.3.1 听取申报企业负责人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汇报;
5.3.2 现场核实申报企业办公场地;
5.3.3 查验申报企业上年度经营服务产值:对照上年度业绩一览表,核查5份以上有代表性
的环卫清洁业务合同(合同的内容必须专指环卫清洁服务,附原始发票或银行对帐单)及企
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等材料;
5.3.4 核查申报企业固定资产:对照固定资产明细表,核查大件设施设备提供的原始发票、
机动车登记证(或行驶证)、房产证(办公用途)等有效证明件;
5.3.5 查阅申报企业为员工购买的社会保险(商业险)凭证,查验企业总人数及大专学历人
员、项目经理、安全主任(安全员)、财务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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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核查其他相关要求资料。
6 晋级申请和评定
6.1 晋级申请
企业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达到比现在等级更高一级的标准时,可向协会申请晋升等级。
等级晋升只能逐级申请,不能跨级申请。同一年度内获得资格等级的企业不得再次提出晋级
申请。如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共用一本《资格等级证书》的情形,必须共同提出申请。
6.2 晋级评定
资格等级的晋级评定,按照本文件第5.3条规定办理。
7 证书年审
7.1 年审制度及周期
《资格等级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企业应在《资格等级证书》
有效期期满前向协会提出年审申请。
7.2 年审提交材料
申请年审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7.3.1 《资格等级证书》正、副本;
7.3.2 填报《资格等级证书年审呈报表》;
7.3.3 提供该等级标准所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按照本文件5.2.2~5.2.9)。
8 监督和管理
8.1 企业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份,具体以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通
知为准。
8.2 评审领导小组成员
由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理事会表决确定资格等级评审领导小组成员人选,成员包括
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和组员若干名。
8.3 变更、备案或注销
持有《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出申请变更、备案或办理注
销手续:
8.3.1 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8.3.2 合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8.3.3 变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8.3.4 分立的,依据分立后的具体情况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交回《资格等级证书》申请注
销。
8.3.5 歇业、破产、解散、撤销、由于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报协会备案,交回《资格等级
证书》,申请注销。
8.4 降级或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年审时给予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资格等级:
8.4.1 达不到现有等级标准的;
8.4.2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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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8.4.4 违反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被严重警告或处罚的;
8.4.5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8.4.6 因企业管理不善或违反有关劳保规定,引起重大劳资纠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8.4.7 因搞恶性竞争或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无效投诉,给行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8.4.8 已到年审期限不年审,逾期半年以上的。
8.5 企业被降低或撤销资格等级,2年内不得申请晋升等级或重新申请评定等级。
8.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借用、转让《资格等级证书》。遗失者必须在遗失
之日起15天内,在市内主要报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
8.7 对申请或年审《资格等级证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协会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
和年审,对因弄虚作假取得《资格等级证书》的,由协会注销《资格等级证书》。
8.8 会员退会或除名的,其《资格等级证书》自该会员退会或除名之日起作废。
8.9 对于与已经取得《资格等级证书》的会员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或者某一个股东相同的
会员单位,不接受甲级资格及以上等级申请,但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共用一本《资格等级证书》
的情形除外。
8.10 已获得《资格等级证书》的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情形的,合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动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承办人后的主体可以依照本文件8.3条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后,承继原有
的资格等级;已获得《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分立,分立后的主体仍符合本文件4.2条
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本文件8.3条规定承继原有的资格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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