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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JTSS 022-2024 墨兰紫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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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  别:食品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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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7.140.10
CCS X 55
浙江省茶叶学会团体标准
T/ZJTSS 022—2024
墨兰紫茶
Molan purple tea
2024-10-20 发布 2024-11-10 实施
浙江省茶叶学会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波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提出。
本文件由浙江省茶叶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波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宁波市鄞州塘溪堇山茶艺场、宁波黄金韵茶业科
技有限公司、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福泉山茶场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开荣、杜颖颖、赵绮、张龙杰、徐艳阳、韩震、王礼中、姜燕华、王孟
华、李明、曹帆、王冬梅、张小虎、朱雨梦、孙松杰、王琼露。
I
T/ZJTSS 022—2024
墨兰紫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墨兰紫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与等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
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墨兰紫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7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2009〕第 123 号
3 术语和定义
T/ZJTSS 022—2024
GB/T 1448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墨兰紫茶 Molan purple tea
以千秋墨、四明紫墨等紫化的适制茶树品种幼嫩芽叶为原料,经萎凋、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
干茶形态似墨兰幼芽或花体的白茶。
3.2
大墨兰茶 Da Molan purple tea
以四明紫墨等品种加工而成的干茶色泽以乌黑色为主、银灰色茸毫多的墨兰紫茶。
3.3
小墨兰茶 Xiao Molan purple tea
以千秋墨等品种加工而成的干茶色泽以乌黑色为主、银灰色茸毫稀少的墨兰紫茶。
4 产品分类与等级
4.1 产品分类
依据感官品质要求分为大墨兰和小墨兰两个品类。
4.2 产品等级
每个品类产品分为兰芽、兰苞、兰花、兰瓣4 个等级。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品质正常,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
5.1.2 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无任何添加剂。
5.2 感官品质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外形 内质
条索 整碎 色泽 净度 汤色 香气 滋味 叶底





形若兰花初生
花芽,披毫
匀整
黑白相

洁净
浅紫或
微黄透

毫香花香
清幽持久
甘鲜,
显毫味
嫩厚显芽,靛



形若兰苞, 锋
苗显,显毫
匀整
黑白相

洁净
浅杏
黄, 透

毫香花香
清郁持久
甘鲜,
有毫味
嫩厚多芽,靛
紫,稍有棕褐
T/ZJTSS 022—2024


兰花形, 叶张
较嫩,有毫
较匀

乌黑,
夹银白
较洁

杏黄,
微紫
花香尚
浓,持久
甘醇
叶张较软,有
芽,靛紫夹棕



形态松散, 芽
少, 部分芽叶
分离,略有毫
尚匀
乌黑,
叶背灰

稍有
黄绿

蜜黄 稍有花香 醇和
叶张尚软,少
芽,靛紫、棕
褐相杂





形若兰花初生
花芽, 稍有茸

匀整
乌黑,
稍显银

洁净
浅紫或
微黄透

蜜香持久 甘醇鲜
细嫩显芽,靛



形若兰苞, 稍
有茸毫
匀整
乌黑,
稍显银

洁净
浅紫或
浅黄透

蜜香持久
甘醇,
较鲜
细嫩多芽,靛
紫,稍显棕褐


兰花形, 叶张
较嫩, 偶有茸

较匀

乌黑,
稍带银

尚洁

杏黄,
透紫
有蜜香 甘醇
叶张较软,有
芽,靛紫夹棕



芽少, 部分芽
叶分离, 形态
松散
欠匀
乌黑,
叶背灰

稍有
黄绿

蜜黄或
透紫
甜纯, 略
有花香
尚甘醇
叶张尚软,稍
有芽,靛紫、
棕褐相杂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 7.0
总灰分(以干物质计)/(g/100g) ≤ 6.5
粉末(质量分数)/% ≤ 1.0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30
花青素(质量分数)/(mg/g) ≥ 3.0
5.4 安全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T/ZJTSS 022—2024
6.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检验按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检验按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6.2.4 粉末检验按GB/T 8311 的规定执行。
6.2.5 水浸出物检验按GB/T 8305 的规定执行。
6.2.6 花青素检验按附录A 执行。
6.3 安全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 中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有相同茶类、花色、
等级、茶号、包装规格和定量包装净含量的茶叶为一个批次。
7.1.2 取样按GB/T 8302 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
水分、粉末、净含量和标签。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 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年至少1 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进行型式检验:
a) 生产中,若工艺或设备、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改变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T/ZJTSS 022—2024
7.3 判定规则
按第5 章要求的项目检验,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取样复验,
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GB 23350、GH/T 1070 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
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 的规定。
T/ZJTSS 022—2024
附录A
(规范性)
茶叶中花青素含量的检测方法
A.1 原理
基于花青素在溶液中吸收可见光的特性。花青素颜色会随着溶液的酸碱度变化而改变,这也使
其能够在特定波长下(通常在500-550 nm 之间)表现出强烈的吸收特性。
A.2 仪器及用具
A.2.1 分析天平:精度0.001 g。
A.2.2 分光光度仪。
A.2.3 恒温水浴锅。
A.3 试剂
A.3.1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所用水为GB/T 6682 规定的三级水。
A.3.2 无水乙醇:分析纯。
A.3.3 浓盐酸:分析纯。
A.3.4 1.5 mol/L 盐酸:移取浓盐酸12.3 mL,加水稀释至100 mL。
A.3.5 酸性乙醇溶液:移取1.5 mol/L 盐酸15 mL,加无水乙醇85 mL。
A.4 测定步骤
A.4.1 样品提取
准确称取磨碎茶样2.0 g(精确至0.000 1 g),加沸水40 mL,于沸水浴中提取30 min,隔10
min 摇晃一次。冷却后定容至50 mL。
A.4.2 定性测定
取一定量试液,加酸性乙醇溶液5-10 mL,显出红色则表示有花青素,不显则表示无花青素。
A.4.3 定量测定
移取试液2-4 mL,加入酸性乙醇溶液10 mL,摇匀。室温下静置30 min 后,如产生絮状沉
淀,可在2500 r/min 下离心5 min,535 nm 波长下比色,以试剂空白为参比。
A.6 计算方法
花青素(mg/g) =
? × 101.83
?? × ? × ??
式中:
T/ZJTSS 022—2024
A——样品吸光度;
L2——所取试液量,mL;
M——试样重,g;
m0——试样干物率,%。
如果符合重复性(7)的要求,取两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A.7 重复性
在重复条件下同一样品获得的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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