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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S 23-2024 LED平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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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  别:综合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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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29.140.40
CCS K71
团体标准
T/FSS 23—2024
LED 平板灯
LED flat panel luminaires
2024 - 08 - 28 发布 2024 - 08 - 28 实施
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T/FSS 23—2021《佛山标准 LED平板灯》,与T/FSS 23—202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
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标记擦拭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2和6.2);
b) 更改了安全试验要求(见6.1.1,2021年版的6.1.1);
c) 更改了结构试验要求(见6.12,2021年版的6.12);
d) 增加了闪烁的试验方法(见6.13);
e) 增加了能效标签(见8.1.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美智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凯(香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龙检验认证(香港)有限公司、新辉业(澳门)
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标准质量研究中心、兴兆国际有限公司、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佛山
市照明灯具协会、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广东科立盈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广东顺德高迅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钟艳、林雪琴、杨倩、蔡泽锋、刁顺、刘平、陈利、吴润凯、周惠心、魏静琼、
马宝辉、张华、陆志文、何彩云、刘远惠、张鑫、王清平、梁琴、黄烙祥、罗忠友、王海宁。
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1年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FSS 23—2024
I
引 言
佛山标准是为推动佛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系列先进团体标准,佛山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并
高于国家、行业标准,倡导“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理念,坚持“国内领先、国际先
进”定位,聚焦佛山重点产业优势产品,瞄准国内、国际新技术和市场新需求,以先进标准提升产品质
量水平,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佛山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极点城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标杆、面向全球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充分
发挥制造业优势,以高标准引领大湾区产业国际竞争力提升,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国际一流湾区
和世界级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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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S 23—2024
1
LED 平板灯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LED平板灯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
贮存、质量承诺。
本文件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的LED平板灯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7000.1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T 7000.201 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T 7000.202 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 A)
GB/T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 20145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GB 24819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规范
GB/T 24824—2009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测试方法
GB/T 31831—2015 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T 31897.201—2016 灯具性能 第2-1部分:LED灯具特殊要求
GB 38450—2019 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QB/T 4847—2015 LED平板灯具
IEC 62722-1 灯具性能 第1部分:一般要求
IEC 62722-2-1 灯具性能 第2-1部分:LED灯具特殊要求
IEEE Std 1789 IEEE Recommended Practices for Modulating Current in High-Brightness LEDs
for Mitigating Health Risks to Viewers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00.1、GB 24819、QB/T 4847—2015、IEC 62722-1和IEC 62722-2-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
4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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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1 按安装方式不同分为嵌入式、表面安装式和悬挂式。
4.2 按发光方式不同分为侧发光、直发光。
5 要求
5.1 一般要求
应符合QB/T 4847—2015中第5章的规定。
5.2 外观
产品表面应平整,无划伤、毛刺、受损等缺陷,所有零件均应定位安装,牢固可靠,不应有松动现
象。标记经酒精棉球擦拭后应清晰,标贴不易脱落和不卷曲。
5.3 电性能
5.3.1 输入功率
额定电源电压下的实测功率应不超过额定功率的±10%。
5.3.2 输入电流
实测输入电流不应比额定输入电流高10%。
5.3.3 功率因数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功率因数
额定功率 实测功率因数 额定值与实测值之差
≥35W ≥0.95 实测功率因数比不应比额定功率因数
<35W ≥0.90 低0.05
5.3.4 电压适应性
在额定输入电压的±10%范围内工作时,光输出变化应在±5%以内。
5.4 光输出
5.4.1 初始光通量
应符合QB/T 4847—2015中8.1的规定。
5.4.2 光强分布
应符合GB/T 31897.201—2016中8.2.3的规定。
5.4.3 能效等级
能效等级应符合GB 38450—2019中4.1条规定的2级要求。
5.4.4 显色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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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初始一般显色指数Ra应大于90,R9应大于50,显色指数实测值相对于额定值的降低不应大于3。
5.4.5 光通维持率
3000 h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额定寿命相关的光通维持率要求值。
5.5 灯具寿命
平均寿命应不低于35000 h。
5.6 色品性能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色品性能
色温(K)
色品坐标目标值
相关色温(K) 色品容差SDCM
x y
6500 0.313 0.337 6430
≤5
5000 0.346 0.359 5000
4000 0.380 0.380 4040
3500 0.409 0.394 3450
3000 0.440 0.403 2940
5.7 空间色品不一致性
应符合QB/T 4847—2015中11章的规定。
5.8 距高比
应符合QB/T 4847—2015中12章的规定。
5.9 亮度限制
应符合QB/T 4847—2015中13章的规定。
5.10 亮度均匀性
应符合QB/T 4847—2015中14章的规定。
5.11 光生物安全
应符合GB/T 20145的规定,视网膜蓝光危害等级应不低于RG0。
5.12 结构要求
应符合QB/T 4847—2015中15章的规定。
5.13 闪烁
灯具在额定电压下工作时,其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符合GB/T 31831—2015 中6.1.4 的规定,
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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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表3 无显著影响水平区域的波动深度限值
波动频率f(Hz) 波动深度FPF 限值(%)
f≤9 ≤0.288
9<f≤3125 ≤0.08/2.5×f
f>3125 无限制
6 试验方法
6.1 一般要求
6.1.1 安全试验要求按GB/T 7000.1、GB/T 7000.201、GB/T 7000.202 的规定。
6.1.2 电磁兼容按GB/T 17743、GB 17625.1 和GB/T 18595 的规定。
6.2 外观
目视检查产品外观,用精度不低于1 mm的尺寸测量器具,测量产品尺寸。用酒精棉球来回擦拭灯具
标志和灯具发光面3次,目视检查标志与灯具的发光效果。
6.3 电性能
其余项目按GB/T 24824—2009 的规定进行。
6.4 光输出
6.4.1 初始光通量
按GB/T 24824—2009的规定进行。
6.4.2 光强分布
按GB/T 24824—2009的规定进行。
6.4.3 能效等级
按GB 38450—2019中第5章的规定进行。
6.5 灯具寿命
按GB/T 24824—2009中5.5的规定进行。
6.6 色品性能
按GB/T 24824—2009的规定进行。
6.7 空间色品不一致性
按QB/T 4847—2015 的规定进行。
6.8 距高比
按QB/T 4847—2015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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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9 亮度限制
按QB/T 4847—2015的规定进行。
6.10 亮度均匀性
按QB/T 4847—2015的规定进行。
6.11 光生物安全
按GB/T 20145的规定进行。
6.12 结构要求
用精度为0.1mm的直尺测量,目测手动检查。
6.13 闪烁
按IEEE Std 1789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原料生产的规格型号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应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
合格证方准出厂。
7.1.2 检验方案
产品出厂检验按GB/T 2828.1的规定,其检验项目、抽样方案、检验水平及AQL值按表4的规定。
表4 出厂检验方案
序号 检验项目 抽样方案 检查水平 AQL
1 外观
一次
S-3 4.0
2 一般要求 S-3 0.05
3 电性能
一次 S-2 6.5
4 光输出
5 LED灯具寿命
6 色品性能
7 空间色品不一致性
8 距高比
9 亮度限制
10 亮度均匀性
11 光生物安全
12 结构要求
7.2 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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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材料和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 章全部项目及8.1 标志。
7.2.3 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7.2.4 型式检验结果中若标志、安全要求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余指标不合格,
可从该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加倍抽样复检。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在适当的位置标注以下内容:
a) 制造厂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及型号;
c) 产品编号及生产日期;
d) 产品标准及相关认证标志;
e) QB/T 4847—2015 中第15 章规定的内容。
8.1.2 产品包装盒和包装箱上应注明:
a) 制造厂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型号及数量;
c) 生产日期;
d) 外形尺寸:长×宽×高(mm);
e) 毛重(kg);
f) 产品标准号;
g) 符合GB/T 191 规定的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8.1.3 能效标签应符合对应销售地区的相关规定。
8.2 包装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明:
a) 制造厂名称;
b) 检验日期;
c) 检验员。
8.3 运输、贮存
8.3.1 产品在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重压,避免冲击和暴晒雨淋。
8.3.2 产品贮存处应通风良好、干燥、无腐蚀性介质。
9 质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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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1
用户在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自购买产品之日起,产品质保期3年。期间若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故障的,制造商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9.2 如因操作不当或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非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故障,或超过质保期的,制造商应提供维修服务。
9.3 对客户反馈在24 h 内做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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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 年第35 号令
[2] 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98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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