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Tags | 热门标准 | 最新标准 | 订阅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业标准 > 团体标准 > T/FSS 17-2024 家用燃气灶

T/FSS 17-2024 家用燃气灶

  • 文件大小:523.95 KB
  • 标准类型:综合团体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3-07
  • 下载次数
  • 标签

资料介绍

ICS 97.040.50
CCS Y 68
团体标准
T/FSS 17—2024
家用燃气灶
Domestic gas cooking appliances
2024 - 08 - 28发布2024 - 08 - 28实施
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T/FSS 17—2021《佛山标准 家用燃气灶》,与T/FSS 17—202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变化如下:
——
更改了标志的要求(见8.1,2021年版的8.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海信(广东)厨卫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标准质量研究中心、美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万和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中检(澳门)检验分析公司、中龙检验认证(香港)有限公司、威凯(香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粤山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植满溪、林雪琴、张炳卫、随晶侠、李小忠、梁迪燊、叶耀华、陈伟亮、 莫志邦、李志强、朱鑫、刘兵、王君豪、邱光明、廖波、钟艳、吕昊洋。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1年首次发布为T/FSS 17—202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T/FSS 17—2024
II
引 言
佛山标准是为推动佛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系列先进团体标准,佛山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并高于国家、行业标准,倡导“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理念,坚持“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定位,聚焦佛山重点产业优势产品,瞄准国内、国际新技术和市场新需求,以先进标准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佛山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极点城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标杆、面向全球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充分发挥制造业优势,以高标准引领大湾区产业国际竞争力提升,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
T/FSS 17—2024
1
家用燃气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用燃气灶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质量承诺等。
本文件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 kW家用燃气灶。
本文件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GB/T 4857.3 包装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第3部分: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
GB 30720 家用燃气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3 术语和定义
GB 16410—2020、GB 30720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产品分类
4.1 按燃气类别可分为:人工燃气灶、天然气灶、液化石油气灶。
4.2 按灶眼数可分为:单眼灶、双眼灶、多眼灶。
4.3 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台式、嵌入式。
4.4 按加热方式可分为:大气式灶、红外式灶。
5 要求
5.1 基本设计参数
应符合GB 16410—2020中5.1的规定。
5.2 性能
5.2.1 气密性
T/FSS 17—2024
2
5.2.1.1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在4.2 kPa压力下,漏气量≤0.03 L/h。
5.2.1.2 自动控制阀门在4.2 kPa压力下,漏气量≤0.03 L/h。
5.2.1.3 用0-1气点燃燃烧器,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无燃气泄漏现象。
5.2.2 热负荷
5.2.2.1 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8%以内。
5.2.2.2 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85%。
5.2.2.3 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应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大气式灶≥3.5 kW; 红外线灶≥3.0 kW。
5.2.3 燃烧工况
5.2.3.1 熄火噪声应不大于80 dB(A)。
5.2.3.2 理论空气系数α=1条件下,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的体积百分数应不大于0.04%。
5.2.3.3 燃烧工况还应符合GB 16410—2020中5.2.3的其他规定。
5.2.4 温升
5.2.4.1 温升不应超过表1所示的值。
5.2.4.2 其他部位的温升应符合GB 16410—2020中5.2.4的规定。

1 最大正常温升
部 位
温升/K
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
——金属材料和带涂覆层的金属材料
——非金属材料
33
44
干电池外壳
19
软管接头
18
阀门外壳
48
点火器外壳
48
5.2.5 耐热冲击
灶面钢化玻璃耐热冲击无破裂;其他非金属材料面板耐热冲击破碎后不能飞溅。
5.2.6 耐重力冲击
灶面钢化玻璃耐重力冲击无破裂;其他非金属材料面板耐重力冲击破碎后不能飞溅。
5.2.7 安全装置
5.2.7.1 熄火保护装置
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
a)
开阀时间≤3 s;
b)
闭阀时间≤30 s。
T/FSS 17—2024
3
5.2.7.2 油温过热控制装置
油的最高温度≤300 ℃。
5.2.8 电点火装置
点火10次应有9次以上点燃,无爆燃。
5.2.9 使用性能
5.2.9.1 家用燃气灶的能效应符合表2的要求。
5.2.9.2 其他使用性能应符合GB 16410—2020中5.2.10的规定。

2 家用燃气灶能效要求
类型
热效率η/%
大气式灶
台式
68
嵌入式
65
红外线灶
台式
70
嵌入式
67
5.2.10 耐用性能
a)
燃气旋塞阀:动作30 000次后,气密性符合规定,不妨碍使用;
b)
熄火保护装置:动作6 000次后,气密性及开、闭阀时间符合规定,不妨碍使用。
5.3 包装要求
5.3.1 耐振动性能
应符合GB 16410—2020中5.2.13的规定。
5.3.2 耐跌落性能
应符合GB 16410—2020中5.2.14的规定。
5.3.3 包装承压性能
应符合GB 16410—2020中5.2.15的规定。
5.4 结构
应符合GB 16410—2020中5.3.1、5.3.2的规定。
5.5 材料
应符合GB 16410—2020中5.4(5.4.13、5.4.14、5.4.16除外)的规定。
5.6 外观
5.6.1 外形应美观大方,色调匀称,不应有损害外观的缺陷。
5.6.2 灶具面板的翘曲度应在5 mm以下。
T/FSS 17—2024
4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按GB 16410—2020中6.1~6.5的规定进行。
6.2 性能试验
6.2.1 气密性试验
按GB 16410—2020中6.6的规定进行。
6.2.2 热负荷试验
按GB 16410—2020中6.7的规定进行。
6.2.3 燃烧工况试验
按GB 16410—2020中6.8的规定进行。
6.2.4 温升试验
按GB 16410—2020中6.9的规定进行。
6.2.5 耐热冲击试验
按GB 16410—2020中6.10的规定进行。
6.2.6 耐重力冲击试验
按GB 16410—2020中6.11的规定进行。
6.2.7 安全装置试验
按GB 16410—2020中6.12的规定进行。
6.2.8 电点火装置试验
按GB 16410—2020中6.13的规定进行。
6.2.9 使用性能试验
按GB 16410—2020中6.14的规定进行。
6.2.10 耐用性能试验
按GB 16410—2020中6.16的规定进行。
6.3 包装要求试验
6.3.1 耐振动试验
按16410—2020中6.17的规定进行。
T/FSS 17—2024
5
6.3.2 耐跌落试验
按16410—2020中6.18的规定进行。
6.3.3 包装承压实验
按GB/T 4857.3的规定进行。
6.4 结构试验
按GB 16410—2020中6.21的规定进行。
6.5 材料试验
按GB 16410—2020中6.22的规定进行。
6.6 外观
采用目视方式及适合量程的量具检查。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2 出厂检验
7.2.1 每台家用燃气灶均需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上出厂检验合格证书方能出厂。
7.2.2 燃气灶出厂前应逐台检验以下内容:
a)
气密性;
b)
使用性能;
c)
点火装置;
d)
燃烧工况;
e)
外观;
f)
铭牌;
注:
库存两年以上灶具应按本条规定复检。
7.2.3 当全部项目合格后,则判定该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3 型式试验
7.3.1 型式试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
正式生产后,如设计、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再生产时;
d)
产品连续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试验。
7.3.2 型式试验内容包括本文件第5章全部内容。
7.3.3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样,每次抽六台。
T/FSS 17—2024
6
7.3.4 安全项目应100%合格,若出现一台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台项不合格,余下项目停止试验,并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如复检合格,则在加倍抽样产品中,任取三台对尚未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则判为合格,如再有一台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7.3.5 型式检验不合格时,应停止正常生产,等采取有效措施,直至再次进行型式检验合格后,才允许恢复正常生产。
8 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标志
8.1.1.1 家用燃气灶标签应符合对应销售地区的相关规定。
8.1.1.2 家用燃气灶宜在产品外表面显著部位标识产品的判废年限;燃气灶应用耐久性的(铭牌),其上应清晰地标出以下内容:
a
) 产品名称和型号;
b
) 使用燃气类别代号或适用地区;
c
) 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d
) 额定热负荷;
e
) 制造商名称、商标;
f
) 主要参数(额定功率等);
g
) 安全警示标志。
8.1.2 销售包装标志
销售包装箱上应有如下标志:
a)
产品型号、名称及规格;
b)
执行标准编号;
c)
制造商名称、地址;
d)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e)
外形尺寸(长×宽×高),单位为毫米(mm);
f)
符合GB/T 191中的“易碎物品”“向上”“怕雨”“堆码层数极限”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8.2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制造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c)
商标或识别标志;
d)
产品主要性能;
e)
执行标准号;
f)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g)
售后服务等。
8.3 包装
T/FSS 17—2024
7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 1019有关规定。对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做好整洁工作后,连同合格证、说明书、附件等进行包装。并符合检验要求。
8.4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翻滚和踩踏,严防受潮、挤压、暴晒及雨淋,严禁与腐蚀性物品同时装运。
8.5 贮存
产品应在包装状态下,贮存于干燥、通风良好、周围空气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内,存放时,离墙距离应不少于200 mm,离地距离应不少于100 mm。
9 质量承诺
9.1 用户在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自购买产品之日起,产品质保期3年,易损件(玻璃面板、旋钮、火盖、分气盘、锅支架)包修1年。质保期间若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故障的,制造商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9.2 如因操作不当或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非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故障,或超过质保期的,制造商应提供维修服务。
9.3 对客户反馈在24 h内做出响应。
T/FSS 17—2024
8
参考文献
[1]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5号令
[2]
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98章
[3]
第60/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相关资料

  • 上一篇:T/FSS 16-2024 电水壶
  • 下一篇:T/ACEF 216-2025 燃煤锅炉尿素脱硝优化控制系统技术导则
  • 下载说明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收藏本站 | 热门资料 | 联系我们 | 下载帮助 | 下载声明 | 信息反馈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