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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SS 22-2024 LED筒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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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综合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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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29.140.99
CCS K71
团体标准
T/FSS 22—2024
LED 筒灯
LED downlight
2024 - 08 - 28 发布 2024 - 08 - 28 实施
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T/FSS 22—2021《佛山标准 LED筒灯》,与T/FSS 22—202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
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输入电流谐波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2.3和5.2.3);
b) 更改了功率因数(见4.3.1,2021年版的4.3.1);
c) 更改了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见4.1、5.1,2021年版的4.1、5.1);
d) 更改了视网膜蓝光危害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4.6.6、5.3,2021年版的4.6.6、5.3);
e) 增加了闪烁的试验方法(见5.4);
f) 增加了能效标签(见7.1.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美智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检(澳门)检验分析有限公司、中龙检验认证(香港)有限公司、威凯(香港)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标准质量研究中心、兴兆国际有限公司、新辉业(澳门)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朗德万斯照明有限公司、广东顺德高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嘉
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戈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科立盈
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中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钟艳、林雪琴、杨倩、蔡泽锋、刁顺、刘平、丁孝宇、吴润凯、陈利、魏静琼、
马宝辉、周惠心、邱宜高、余华立、罗忠友、王海宁、张华、陆志文、何彩云、刘远惠、张鑫、廖日云、
冯莉、徐芳、王清平、梁琴、王孟源、黄烙祥、梁明。
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1年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FSS 22—2024
I
引 言
佛山标准是为推动佛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系列先进团体标准,佛山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并
高于国家、行业标准,倡导“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理念,坚持“国内领先、国际先
进”定位,聚焦佛山重点产业优势产品,瞄准国内、国际新技术和市场新需求,以先进标准提升产品质
量水平,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佛山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极点城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标杆、面向全球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充分
发挥制造业优势,以高标准引领大湾区产业国际竞争力提升,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国际一流湾区
和世界级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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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S 22—2024
1
LED 筒灯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LED筒灯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质
量承诺。
本文件适用于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的一般照明用LED筒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7000.1—2023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T 7000.202 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 29293 LED筒灯性能测量方法
GB/T 29294—2012 LED筒灯性能要求
GB 30255—2019 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IEEE Std 1789 IEEE Recommended Practices for Modulating Current in High-Brightness LEDs
for Mitigating Health Risks to Viewers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294—201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安全要求
应符合GB/T 7000.1—2023和GB/T 7000.202嵌入式灯具的安全要求。
4.2 电磁兼容
4.2.1 电磁干扰性应符合GB/T 17743 的规定。
4.2.2 电磁耐受性应符合GB/T 18595 的规定。
4.2.3 输入电流谐波应符合GB 17625.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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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S 22—2024
2
4.3 电性能
4.3.1 输入功率>5 W,功率因数应≥0.92;输入功率≤5 W,功率因数应≥0.88;功率因数不低于额
定值0.05。
4.3.2 其余要求应符合GB/T 29294—2012 中7.1 的规定。
4.4 光度性能
4.4.1 初始光通量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2.1的规定。
4.4.2 光通维持率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2.2的规定。
4.4.3 灯具效能
LED筒灯的初始效能应不低于90%额定值,且其初始效能应不低于GB 30255—2019表1规定的2级能
效等级。
4.4.4 灯具光输出比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2.4的规定。
4.4.5 光强分布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2.5的规定。
4.4.6 距高比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2.6的规定。
4.5 眩光控制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3的规定。
4.6 色度
4.6.1 显色指数(CRI)
LED筒灯的初始一般显色指数Ra应大于90,R9应大于50,显色指数实测值相对于额定值的降低不应大
于3。
4.6.2 相关色温(CCT)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4.2的规定。
4.6.3 色差异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4.3的规定。
4.6.4 空间色品不一致性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4.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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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6.5 色维持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4.5的规定。
4.6.6 视网膜蓝光危害
应符合GB/T 7000.1—2023第4章评估为RG0类的要求。
4.7 结构要求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5的规定。
4.8 闪烁
灯具在其额定电压下工作时,其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符合GB/T 31831—2015 中6.1.4 的规定,
见表1。
表1 无显著影响水平区域的波动深度限值
波动频率f(Hz) 波动深度FPF 限值(%)
f≤9 ≤0.288
9<f≤3125 ≤0.08/2.5×f
f>3125 无限制
4.9 热试验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6的规定。
4.10 额定寿命
应不低于35000 h。
4.11 低温工作适宜性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8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安全要求
按GB/T 7000.1—2023和GB/T 7000.202的规定进行。
5.2 电磁兼容
5.2.1 电磁干扰性按GB/T 17743 的规定进行。
5.2.2 电磁耐受性按GB/T 18595 的规定进行。
5.2.3 输入电流谐波按GB 17625.1 的规定进行。
5.3 视网膜蓝光危害
按GB/T 7000.1—2023中4.24的规定进行。
5.4 闪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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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IEEE Std 1789的规定进行。
5.5 其余项目
按GB/T 29293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原料生产的规格型号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应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
合格证方准出厂。
6.1.2 检验方案
产品出厂检验按GB/T 2828.1规定,其检验项目、抽样方案、检验水平及AQL值按表2规定。
表2 出厂检验方案
序号 组别 检验项目 抽样方案 检查水平 AQL
1
Ⅰ
标志
一次
S-3 4.0
2 结构要求
3
Ⅱ
电性能
S-2 6.5
4 初始光通量
5 灯具效能
6 色度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材料和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 章全部项目及7.1 标志。
6.2.3 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 个。
6.2.4 型式检验结果中若标志、安全要求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余指标不合格,
可从该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加倍抽样复检。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应符合GB/T 29294—2012 中第8 章的规定。
7.1.2 能效标签应符合对应销售地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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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1.3 产品包装盒和包装箱上应注明:
a) 制造厂名称、商标;
b) 产品名称和型号;
c) 包装箱内灯的数量;
d) 厂址;
e) 产品标准号;
f) 符合GB/T 191 规定的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7.2 包装
每只筒灯用小包装盒包装,然后再用包装箱集装。包装应安全可靠。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检验
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7.3 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明:
a) 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 检验日期;
c) 检验员。
7.4 运输、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通风良好的室内,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
7.4.2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淋袭和强烈的机械振动。
8 质量承诺
8.1 用户在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自购买产品之日起,产品质保期3 年。期间若因
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故障的,制造商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8.2 如因操作不当或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非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故障,或超过质保期的,制造
商应提供维修服务。
8.3 对客户反馈在24 h 内做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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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参考文献
[1]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 年第35 号令
[2] 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98 章
	  CCS K71
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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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 筒灯
LED downlight
2024 - 08 - 28 发布 2024 - 08 - 28 实施
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T/FSS 22—2021《佛山标准 LED筒灯》,与T/FSS 22—202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
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输入电流谐波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2.3和5.2.3);
b) 更改了功率因数(见4.3.1,2021年版的4.3.1);
c) 更改了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见4.1、5.1,2021年版的4.1、5.1);
d) 更改了视网膜蓝光危害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4.6.6、5.3,2021年版的4.6.6、5.3);
e) 增加了闪烁的试验方法(见5.4);
f) 增加了能效标签(见7.1.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美智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检(澳门)检验分析有限公司、中龙检验认证(香港)有限公司、威凯(香港)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标准质量研究中心、兴兆国际有限公司、新辉业(澳门)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朗德万斯照明有限公司、广东顺德高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嘉
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戈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科立盈
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中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照明灯具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钟艳、林雪琴、杨倩、蔡泽锋、刁顺、刘平、丁孝宇、吴润凯、陈利、魏静琼、
马宝辉、周惠心、邱宜高、余华立、罗忠友、王海宁、张华、陆志文、何彩云、刘远惠、张鑫、廖日云、
冯莉、徐芳、王清平、梁琴、王孟源、黄烙祥、梁明。
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1年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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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引 言
佛山标准是为推动佛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系列先进团体标准,佛山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并
高于国家、行业标准,倡导“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理念,坚持“国内领先、国际先
进”定位,聚焦佛山重点产业优势产品,瞄准国内、国际新技术和市场新需求,以先进标准提升产品质
量水平,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佛山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极点城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标杆、面向全球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充分
发挥制造业优势,以高标准引领大湾区产业国际竞争力提升,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国际一流湾区
和世界级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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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ED 筒灯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LED筒灯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质
量承诺。
本文件适用于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的一般照明用LED筒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7000.1—2023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T 7000.202 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 29293 LED筒灯性能测量方法
GB/T 29294—2012 LED筒灯性能要求
GB 30255—2019 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IEEE Std 1789 IEEE Recommended Practices for Modulating Current in High-Brightness LEDs
for Mitigating Health Risks to Viewers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294—201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安全要求
应符合GB/T 7000.1—2023和GB/T 7000.202嵌入式灯具的安全要求。
4.2 电磁兼容
4.2.1 电磁干扰性应符合GB/T 17743 的规定。
4.2.2 电磁耐受性应符合GB/T 18595 的规定。
4.2.3 输入电流谐波应符合GB 17625.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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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3 电性能
4.3.1 输入功率>5 W,功率因数应≥0.92;输入功率≤5 W,功率因数应≥0.88;功率因数不低于额
定值0.05。
4.3.2 其余要求应符合GB/T 29294—2012 中7.1 的规定。
4.4 光度性能
4.4.1 初始光通量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2.1的规定。
4.4.2 光通维持率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2.2的规定。
4.4.3 灯具效能
LED筒灯的初始效能应不低于90%额定值,且其初始效能应不低于GB 30255—2019表1规定的2级能
效等级。
4.4.4 灯具光输出比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2.4的规定。
4.4.5 光强分布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2.5的规定。
4.4.6 距高比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2.6的规定。
4.5 眩光控制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3的规定。
4.6 色度
4.6.1 显色指数(CRI)
LED筒灯的初始一般显色指数Ra应大于90,R9应大于50,显色指数实测值相对于额定值的降低不应大
于3。
4.6.2 相关色温(CCT)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4.2的规定。
4.6.3 色差异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4.3的规定。
4.6.4 空间色品不一致性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4.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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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6.5 色维持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4.5的规定。
4.6.6 视网膜蓝光危害
应符合GB/T 7000.1—2023第4章评估为RG0类的要求。
4.7 结构要求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5的规定。
4.8 闪烁
灯具在其额定电压下工作时,其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符合GB/T 31831—2015 中6.1.4 的规定,
见表1。
表1 无显著影响水平区域的波动深度限值
波动频率f(Hz) 波动深度FPF 限值(%)
f≤9 ≤0.288
9<f≤3125 ≤0.08/2.5×f
f>3125 无限制
4.9 热试验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6的规定。
4.10 额定寿命
应不低于35000 h。
4.11 低温工作适宜性
应符合GB/T 29294—2012中7.8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安全要求
按GB/T 7000.1—2023和GB/T 7000.202的规定进行。
5.2 电磁兼容
5.2.1 电磁干扰性按GB/T 17743 的规定进行。
5.2.2 电磁耐受性按GB/T 18595 的规定进行。
5.2.3 输入电流谐波按GB 17625.1 的规定进行。
5.3 视网膜蓝光危害
按GB/T 7000.1—2023中4.24的规定进行。
5.4 闪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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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IEEE Std 1789的规定进行。
5.5 其余项目
按GB/T 29293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原料生产的规格型号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应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
合格证方准出厂。
6.1.2 检验方案
产品出厂检验按GB/T 2828.1规定,其检验项目、抽样方案、检验水平及AQL值按表2规定。
表2 出厂检验方案
序号 组别 检验项目 抽样方案 检查水平 AQL
1
Ⅰ
标志
一次
S-3 4.0
2 结构要求
3
Ⅱ
电性能
S-2 6.5
4 初始光通量
5 灯具效能
6 色度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材料和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 章全部项目及7.1 标志。
6.2.3 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 个。
6.2.4 型式检验结果中若标志、安全要求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余指标不合格,
可从该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加倍抽样复检。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应符合GB/T 29294—2012 中第8 章的规定。
7.1.2 能效标签应符合对应销售地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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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产品包装盒和包装箱上应注明:
a) 制造厂名称、商标;
b) 产品名称和型号;
c) 包装箱内灯的数量;
d) 厂址;
e) 产品标准号;
f) 符合GB/T 191 规定的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7.2 包装
每只筒灯用小包装盒包装,然后再用包装箱集装。包装应安全可靠。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检验
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7.3 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明:
a) 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 检验日期;
c) 检验员。
7.4 运输、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通风良好的室内,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
7.4.2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淋袭和强烈的机械振动。
8 质量承诺
8.1 用户在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自购买产品之日起,产品质保期3 年。期间若因
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故障的,制造商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8.2 如因操作不当或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非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故障,或超过质保期的,制造
商应提供维修服务。
8.3 对客户反馈在24 h 内做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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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参考文献
[1]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 年第35 号令
[2] 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98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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